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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發布《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等四項國家污染物排放(控制)標準的公告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污染,保護環境,保障人體健康,現批準《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等四項標準為國家污染物排放(控制)標準,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。
標準名稱、編號如下:
一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GB4915—2013);
二、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(GB30485—2013) ;
三、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(GB30484—2013);
四、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(GB30486—2013)。
按有關法律規定,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。
以上標準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。
以上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,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(bz.mep.gov.cn)查詢。
新建企業自2014年3月1日起,現有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,停止執行《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4915—2004)。
特此公告。
(此公告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田世宏會簽)
環境保護部
2013年12月27日
發送: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環境保護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,遼河保護區管理局,環境保護部環境
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
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
( GB 4915-2013 代替 GB 4915-2004 2014-03-01實施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、法規,保護環境,防治污染,促進水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(含獨立粉磨站)、水泥原料礦山、散裝水泥中轉站、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。上述企業排放水污染物、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、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5年,1996年第一次修訂,2004年第二次修訂,本次為第三次修訂。
下載鏈接: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GB 4915-2013 代替 GB 4915-2004)
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
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co-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s in Cement kiln
( GB 30485—2013 2014-03-01實施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等法律、法規,保護環境,防治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過程的污染,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的設施技術要求、入窯廢物特性要求、運行技術要求、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生產的水泥產品污染物控制要求、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下載鏈接: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(GB 30485—2013)